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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化工学院考勤管理办法

作者:时间:2021-03-17点击数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,严明教学和工作纪律,加强作风建设,增强全体教职员工的责任心、事业心,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,使管理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服务,为师生服务,根据《呼伦贝尔学院2020年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等文件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考勤范围

第二条 除专任教师外,党群行政、教辅人员包括各学院专兼职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度,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。

第三条 行政人员承担教学任务除上课时间外实行坐班制度。

第四条 不实行坐班制度的专任教师,在下述时间内如出现缺课、缺席时应提前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无故不参加且未办理请假手续,视为旷工。

(一)课程表规定的授课(含辅导、实习实训等)时间;

(二)学校规定的政治学习、业务学习时间;

(三)学校安排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;

(四)学校安排的其他公益性活动时间;

(五)学校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。

 

第三章 请假管理

第五条 凡请假半天以上(不含半天)必须事前书面请假报告,且必须履行审批手续。7天以内(含7天),报学院院长批准;8—15天(含 15天),须报学校人事处批准;15—30天(含30天),须报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;请假30天以上,须报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批准。请假审批表均须送交综合办存档。

第六条 申请病假,须持县级以上正规公立医院诊断证明,按教职工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;病情紧急来不及事前请假的,应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,未办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,一律按旷工处理 。

第七条 申请婚假、产假、陪产假、探亲假、丧假,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审批。

第八条 出外访学等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。

第九条 请假期满,请假人必须在3天内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,如需续假,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。

第十条 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产假、陪产假、探亲假、丧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,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按规定履行正常请假手续,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、党政主要领导批准、签字,在人事处交请假审批表,办理请假、销假手续。并在党政办公室、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。

第四章 违纪处理

第十二条 旷工及处理

1.凡有下列情况之一,视为旷工:

1)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;

2)擅离职守半天以上(含半天)者;

3)请假期满,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;

4)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,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;

5)以欺骗手段请病、事假者;

6)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,记为旷工半天。

2.旷工处理。如发现有旷工现象,则停发当事人当月各类津贴、补贴。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,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,按国家规定将解除聘用合同。

第十三条 迟到、早退及处理

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,记迟到1次,提前离岗,记早退1次。有迟到、早退现象,1次扣发津贴、补贴100元,扣发逐次增加100元。

第五章 其他

第十四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院负责解释。凡本办法未写明而国家、学校有规定的,按照国家、学校规定执行。如有与国家、学校规定相抵触的,按国家、学校规定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化学化工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 2021317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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